內部保安法擬明年二月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完成討論“內部保安綱要法”,並簽署意見書。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將把法案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法案建議明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歷時約半小時,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介紹法案的主要修法內容,一、為配合已通過的民防法律,民防聯合行動指揮官的職權改由保安司司長行使,為此有需要及時更新澳門特區內部保安體系的架構;二、因應組織架構變化,更新部分部門名稱表述,如澳門民航局主席改為民航局局長,港務局局長改為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民署管委會主席改為市政署市政管委會主席,監獄獄長改為懲教管理局局長。
兩法案同日生效
法案重新訂定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取消“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分類,統稱為“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關”,即“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保安部隊是指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保安部門是指警察總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及懲教局。
法案生效日期方面,因為立法會另一個小組會正細則性審議“警察總局”法案,而現行法案涉及警察總局局長的權限,小組會建議政府考慮兩個法案生效日期的一致性,政府聽取意見後,建議生效日期改為明年二月一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