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民防範疇角色與職責
警察總局修訂案簽意見書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及簽署“修改《澳門警察總局》”法案的意見書。警察總局在民防的角色和職責,將因應“民防法”生效和修訂中的《內部保安綱要法》而調整。
委員會指政府已確定法案將與《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同步於明年二月一日生效,法案將提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及表決。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會後總結指,經與政府討論,政府的新文本完善了行文及立法技術。
三點調整民防職責
何潤生介紹,“民防法”及修訂中的《內部保安網要法》規定,聯合行動的領導和指揮權改由保安司司長行使,警察總局局長則為輔助。警察總局亦會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事前預防、事中協助應急協調及事後跟進善後的工作。故需檢視警察總局的角色及職能。另鑒於資訊科技發展,及“民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涉及民防用途共享資料的規定,警察總局為履行法定職責,將增加處理相關資料的職權。
修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調整原來法律第二條與民防職責相關的規定;第二是完善法律第二條中為履行法定職責所需資料處理的權限規定,從而確保具備合法取得必要的數據資料,以執行警務及民防行動;三是修改有關警察總局局長就聯合行動方面的職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