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建澳倡延建築保固期
【本報消息】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民眾建澳聯盟理事長李良汪表示,建築安全與廣大居民的生命財產息息相關,現行《都市建築總章程》生效至今已三十多年,已無法滿足社會發展及實際情況,有需要盡快完善。
期內解決維修問題
法案建議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李良汪表示,不少居民置業均須用盡積蓄並貸款,且樓宇安全與否除關係到業主極大權益,亦對社會及公眾安全構成影響,故該會過去已多次提出延長保固期的建議。法案建議其餘施工部分及設施保證期五年,他以石排灣業興大廈為例,落成後先後有樓層走廊出現甩磚情況,“年年都甩,年年都黐;甩完又黐,黐完又甩。”日前又再出現甩磚情況,保固期亦已過,住戶表示非常無奈及擔憂出入安全。雖然上述個案在保固期過後亦獲承建商維修,但問題從未正式解決過,而有關責任亦不涉及人為或自然損耗。倘日後承建商不願主動承擔責任,小業主便要“硬食”或承受出入安全的風險,故建議有關五年的保固期規範,亦應以相關維修問題在期內已有效解決作為前提,否則應繼續承擔責任,以更好地保障小業主的合理權益。
提升驗樓責任意識
就法案沒有加入強制驗樓的規範。李良汪表示,社會對此曾有不同聲音,而過去政府亦未有就有關工作進行意向調查。對未有成立管理機關的樓宇,在執行上更可能存在一定困難。要推行有關工作,應先建立及完善樓宇檢驗的相關制度,並推動更多大廈成立管理機關等系列配套工作。但無論如何,確保樓宇安全是毋庸置疑的,他建議現階段應加大力度提升居民及業主的責任意識,並擴大樓宇維修基金的資助範圍,以鼓勵業主履行自身義務,推動驗樓工作。
李良汪補充,法案規範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維修保養樓宇,若當局發現樓宇缺乏保養,業權人不執行當局通知將被罰款。他強調,雖然這是小業主自身應承擔的責任,但現實情況是社會整體的相關意識仍有待提升。這方面政府亦責無旁貸,建議政府在初期應加大措施的幫扶力度,尤其進一步加強對樓宇及大廈事務的支援工作,以提升社會對大廈管理的責任意識,同時減少問題出現後所衍生的安全風險及社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