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憲法系列文章(十四)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巿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十四),歡迎市民閲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制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以及決議,其他國家機關都必須遵照執行。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名額不超過三千人,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大代表名額,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分配。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目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卅六個名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十二個名額。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全國人大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第一、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第二、制訂和修改有關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三、選舉、決定和罷免中央國家機關組成人員。
全國人大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人選,並有權罷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第四、決定重大國家事項,如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第五、監督其他中央國家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和法律;國務院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負責。第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全國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互推若干人輪流擔任大會執行主席,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目前設有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社會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擬訂有關議案。
三十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和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提出書面質詢案。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非經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全國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