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防火執法場地須清晰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表示,文本建議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消防局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在沒有司法命令狀或預先通知情況下,有關人員可進入任何樓宇、樓宇部分或場地,除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
陳澤武指出,法案建議,消防局及工務局人員可進入任何樓宇或場地,命令提供與防火安全有關的設備和文件,以及命令移走疏散通道上的物品,但對於用作具有居住用途,以及用作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必須取得其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的同意、又或司法命令狀後,方可作出有關行為。
有議員認同進入住宅需取得司法命令狀,但有議員亦關注除了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外,核數師樓等亦持有機密文件的場所,是否亦適用法案。
在特別加重、減輕及免除條文中,文本建議,如顯示違法行為及違法者過錯屬輕微,且出現特別減輕要件,主管實體可決定免除繳付罰款。陳澤武指出,若非故意、非累犯,以及沒有造成損害,舉例如紙皮箱阻礙走火通道,有關人士在工務局或消防局勸告後移走,可以免除罰款,委員會認同條文。
陳澤武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晰文本內關於“場地”的定義,爭取在立法會休會前,邀請政府代表解釋法案的相關問題,並清晰立法原意及規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