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稱無證據顯示事主曾畀錢
貴利涉詐騙賭客判無罪
【本報消息】一名賭客聲稱把贏得的逾二百萬元着貴利助過戶至內地,惟對方疑私吞款項。貴利於初級法院應訊時否認指控。合議庭經審議後,認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賭客曾給予金錢被告,裁定其一項詐騙罪不成立。
被告姓劉,約五十歲,涉詐騙罪。
案情顯示,二○一七年十月四日,事主在中區某娛樂場耍樂,先向劉某借款五十萬元,轉瞬輸光,再向劉某多借五十萬元,最終贏了三百五十萬元。事主將籌碼兌款後,先歸還劉某的一百萬元。因感到把二百五十萬元匯到內地手續繁複,故着劉某助其把現金過戶至內地。劉某答允並收取款項後,疑一直沒有過戶。事主多次催促,疑劉某沒有回應,終報警求助。
劉某應訊時否認指控,辯稱由始至終都是下屬跟進事主借款事宜,自己沒有參與,更與事主不相識。事主於庭上多次強調向劉某借款,直言不知道劉某所稱的下屬。
法官於宣判時指出,劉某否認指控,事主則強調曾給予二百七十萬元對方,有證人的口供則與劉某一致,庭審間雙方可謂各執一詞。期間,法庭認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事主曾給予金錢劉某,難以毫無疑問認定劉某將事主的財物據為己有。因此,裁定劉某一項詐騙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