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案
樓宇結構保質期十年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並未引入強制驗樓制度,但如被發現缺乏保養維修、業主又不跟進,將受行政處罰。法案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於涉及安全衛生的僭建物,不按命令糾正可被斷水斷電。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昨日下午三時發佈有關法案,指《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已沿用多年,為配合澳門社會和建築業的迅速發展,並加強對違規事項的監管力度,經諮詢聽取社會及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了《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
業主每五年保養
法案建議,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工務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制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期限,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
擬立法強制驗樓
工務局長陳寶霞表示,法案並未引入強制驗樓制度,當局曾經研究,強制驗樓需要完善的規範,有一整套流程和服務,由法律法規規範較為適合。
她指,法案不適用於法律生效前已發出准照的工程。至於業主是否一定要在入伙十年後進行維修保養,現法都有規定業主要每五年維修保養樓宇,但實際上是取決於使用狀況。她稱,樓宇是否失修容易被察覺,住戶最清楚,亦有市民舉報、當局的巡查。她希望業主對自己的樓宇更多關注及維修,強調及時維修可最大減少維修費。
保質期後可追討
對於工程質量,法案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是否不夠?張永春表示,參照了不同地方,澳門取十年的“保質期”已是比較高的標準,例如葡國為八年。他又稱,這不代表澳門買樓十年後“隨時冧得”,樓宇質量重在工程圖則、審批和施工監管等整個流程,而且,由於偷工減料令樓宇在“保質期”過後出現問題,不代表按法律就免責,還有民事、刑事法律制度可以追討。
對於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法案建議保證期為五年。陳寶霞稱,這包括有防水、電力、供水、排水、消防、燃氣等專項計劃的系統,但不包括消耗性構件;外牆及飾物的保證期均為五年。
簡易工程毋須批
為簡化及加快工程審批效率,法案讓部分簡易工程無須審批計劃及發出准照便可展開。在發出准照程序中,工務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提升審批效率。陳寶霞稱,暫未開展找外部實體的工作,考慮到修法時間長才加上這一條款,讓將來有機會適用,減輕工務局工作。早前研究相信會先找學術團體去做。
違令單位斷水電
在監督措施方面,除按現行制度對進行中的違法工程作出禁制,並着令拆卸外,對不遵守禁制令,或不按命令進行涉及安全或衛生的惡劣狀況所需的工程,將中止相關樓宇或單位的水電供應,或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有關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
法案亦加大了罰款金額,因應違反情況及其嚴重性,科處二千五百至一百萬澳門元罰款,如屬法人,科處五千至二百萬元罰款。此外,對惡劣的違反情況,例如反對或妨礙強制執行禁制令或拆卸令,偽造責任書及工程紀錄,撕毀或更改當局通知的情況,定為刑事罪行。又引入鼓勵措施,如違法者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
張永春稱,法案共有七十一條條文,不算太多,但技術性強,相信與立法會充分合作和溝通下,可在明年八月十五日今屆立法會會期結束前通過,不致變成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