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總案分判兩項及一項罪成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收監
【中新社香港二日電】前“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原秘書長黃之鋒、原主席林朗彥和原成員周庭涉嫌於去年六月廿一日煽惑、組織及參與包圍警總案,二日宣判。黃之鋒兩項罪成,判囚十三點五個月;周庭兩項罪成,判囚十個月;林朗彥一項罪成,判囚七個月。
判詞指出,本案三名被告承認共同被控的控罪一,即“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第一被告黃之鋒還承認控罪二,即“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第三被告周庭亦承認控罪三,即“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判詞續指,就控罪一,三名被告有預謀煽惑他人參與或繼續參與有關集結,且為夥同犯案,是積極參與者。他們的煽惑行為導致多人參與具規模的集結,對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同時也導致交通嚴重阻塞。就此控罪,黃、林二人各被判入獄七個月,周庭被判入獄五個月。
判詞又指,就控罪二和三而言,第一被告黃之鋒組織了一個規模大、人數多、時數長及影響大的集結,導致公共秩序受破壞、(在場人士)人身安全受威脅、交通嚴重擠塞、公物損壞、公共服務受阻等。第一被告以包圍警察總部為目的,挑戰警方權威。第三被告周庭積極參與有關集結,留守警察總部約十五小時,期間不斷叫喊口號,從旁協助第一被告。就第二控罪,黃之鋒被判監禁十一點五個月;就第三控罪,周庭被判監禁八個月。
法院最終判定,就第一被告黃之鋒,控罪一其中的二個月監禁與控罪二的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十三點五個月監禁。第三被告周庭,控罪一其中的二個月監禁與控罪三的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