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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2日
第B09版: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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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對中央負責非“冇王管”

特首對中央負責非“冇王管”

【香港中通社一日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十二月一日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肯定不是“冇王管”(沒人管),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若中央人民政府看到行政長官有不妥當行為,當然會採取適當的行動。

林鄭月娥近日接受媒體專訪時,表明任內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三條(索取或接受利益)及第八條(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

目前,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任何“訂明人員”(包括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未得行政長官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刑事罪行。該條例第八條又訂明,任何人士與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包括“訂明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

十二月一日上午,林鄭月娥在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被問到不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會否給人“行政長官‘冇王管’”的印象。

“行政長官肯定不是‘冇王管’,香港有很多法律都適用於行政長官,甚至在普通法中有關公職人員的,都適用於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

林鄭月娥表示,《防止賄賂條例》中部份條款適用於行政長官。特區政府起初的立場認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三及第八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是相當複雜及困難之事,可能引致一些憲制或其他問題,影響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因此,其任期剩下一年半,此非特區政府優先要做的工作。

林鄭月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與行政長官的關係是清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所以若中央人民政府見到行政長官有不妥當行為,當然會採取適當的行動,但她不能代中央人民政府闡述這些行動會以甚麼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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