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考試持續發展要求
【本報消息】經行政會完成討論,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四十三/二○二○號行政法規《會計師的考試及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規範會計師考試的科目、範圍、方式、安排、評分以及成績有效期,以確保通過本澳會計專業考試的考生擁有國際認可的各方面知識,為未來與其他地區會計專業團體商討考試互免創造條件;因應考試科目的增加,延長單科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規定會計師考試規章和考試大綱由考試委員會發佈。
法規規定所有註冊的會計師,每年必須完成一定時數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才可續期。持續專業發展要求的實施細則,將由資格認可及持續進修委員會發出指引規範。行政法規自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