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構體系
——憲法系列文章(十三)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市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十三),歡迎市民閲覽。
我國國家機構體系包括橫向和縱向兩個層面。在橫向層面上,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它監督。在縱向層面上,以單一制為國家結構形式,中央對地方有全面管治權,地方國家機關接受中央國家機關的領導和監督。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中央國家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行使相關職權,並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大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對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