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解決滲漏水
樓宇滲漏水問題嚴重困擾民生,求助政府相關部門亦難以解決。在昨日舉行的行政法務範疇施政辯論上,多位議員再度關注政府有何良策,急民所急。司長張永春透露擬以專門立法,解決滲漏水“入屋難”。
滲漏水問題,影響千家萬戶。根據官方統計,自從滲漏水處理中心於二○○九年成立至今,收到全澳各區多幢大廈合計約二萬宗求助個案,當中一成多即使通過協調也難解決。不少涉事單位業主不配合檢測,即使接受檢測亦不願履行維修義務,更甚是不少涉滲漏水單位空置多時,難以聯繫業主。
政府由一五年至今,斥鉅資研究解決滲漏水問題,但迄今仍似原地踏步。事實上,單靠滲漏水處理中心力量相當有限,難以解決錯綜複雜的樓宇滲漏水問題。
要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最重要是小業主配合。正如張司所指,滲漏水問題,政府研究後認為不是加快行政程序或部門多做事就可以解決,而是涉事業主不開門、不予檢測及維修的問題。需要知道,本澳法律制度重視保護私有財產,滲漏水涉事單位業主若拒絕開門,當局亦只能老鼠拉龜。
雖然,若單位滲漏水情況引致嚴重衛生問題,可透過衛生局介入。但絕大部分滲漏水情況並未去到嚴重影響衛生的程度,一旦業主拒開門,權責部門亦難有作為。張司昨透露,政府構思透過專業機構先做檢測,受影響業主有檢測報告可興訟或仲裁,涉事業主若繼續不理會則等同認同檢測報告,須承擔如斷水、罰款或其他的法律後果。
政府有意透過修法達至解決處理滲漏水問題的掣肘,無疑是一道曙光。但問題是當需要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解決時,會否引致司法系統出現壓力?現行的簡易訴訟程序可否應對?對於空置單位或業主不明的滲漏水個案,斷水、罰款是否有作用?既然當局已明言來年以解決滲漏水問題為首務之一,有必要廣納各方意見,以訂定可操作、具效率的法規措施為目標。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