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批地失效上訴敗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訊:終審法院於二○二○年十月十四日及三十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124/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A區4地段的土地,面積為4,563平方米,承批人為風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125/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九澳高頂馬路的土地,面積為973平方米,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Produtos Petrolíferos Vitória, Limitada。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六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131/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北安大馬路與永福街交界,一幅面積為4,392平方米,稱為O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中來(澳門)投資有限公司。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三月廿三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裁定上述三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24/2020號案、第125/2020號案及第131/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