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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日
第A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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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明年提案解滲漏

本澳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存在,至今無有效法律解決。

樓宇滲漏水困擾住戶,影響生活。

張永春(左三)率官員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回應議員提問

各部門訂權責 完善法律釐清

張司:明年提案解滲漏

【本報消息】多名議員關注行政法務範疇如何以滲漏水及重複掘路作為跨部門合作的試點。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稱,目前跨部門協調是透過每周舉行的政務會議訂定部門的權責分工;並提到明年會提法律建議及方案,解決滲漏水問題。

如何解入屋難死結

張永春昨於立法會全體會議引介明年度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及介紹今年施政方針的執行情況。

在跨部門合作方面,重點跟進公共道路重複開挖及樓宇滲漏水兩個項目。經過分析現行法律的規定及解決問題的難點,建議透過創設新的法律機制,避免同路段的公共道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三年內重複開挖,以及解決樓宇滲漏水“入屋難”及相關業主不配合檢修的問題。

多名議員引述行政長官提到跨部門合作存在不協調及相互推諉情況,議員李靜儀以滲漏水及道路重複開挖為例,質疑是否透過修法就能夠解決滲漏水“入屋難”的問題,問司長未來有何方案實質解決死結問題。

議員柳智毅亦引述施政報告所指跨部門合作不夠順暢,部門存在本位主義。滲漏水及重複掘路方面,未來如何暢順跨部門協調及合作;議員鄭安庭亦關注解決滲漏水問題的進展。

每周政務會訂權責

張永春回應表示,公共部門長期存在跨部門的協調問題,行政長官上任後非常關注,透過每周政務會議的制度由高層協調,有部分跨部門協調問題不涉及法律問題,比如涉及兩個司長工作如何溝通協調,主次是透過政務會議溝通協調訂定。

部分則涉及法律問題,“如滲漏水及重複掘路,不是哪一個部門做多些、行前一步就可以解決,亦不是部門卸膊的問題”,而是現行法律制度牽涉到幾個部門,關鍵不只是部門之間的問題,亦有部門權限的問題。

落實主體責任義務

他稱,掘路又牽涉與六家公共事業公司的協調問題;滲漏水則是市民、鄰里問題,公權力介入方式及空間有所制肘,故需要法律制度完善。

他強調,跨部門工作最關鍵是落實主體責任及義務,透過政務會議訂定跨部門的權責分工及義務,典型例子是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的防火安全法律制度,透過政務會議明確消防部門在防火安全問題有權有責。

研究費億計不作為

議員區錦新不認為滲漏水及重複掘路是跨部門問題,認為滲漏水最大問題是“入屋難”及檢測能力不足,以及如何疏導重複掘路的問題。張永春表示非常同意,認為不是部門協調問題,並非一個部門推給另一個部門的問題,而是制度需要改變,故政府提出滲漏水要創設新的特別法律制度,掘路亦要有行政法規規範。

議員麥瑞權聲稱滲漏水問題由二○一五年至今研究顧問費二十億元,批評仍未能解決滲漏水問題是政府不作為。張永春認同滲漏水問題長期困擾市民,重申政府研究後認為不是加快行政程序或部門多做事可解決,而是涉事業主不開門、不予檢測及維修的問題,是要透過法律完善去解決。

業主不理承擔後果

政府會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嚴重滲漏水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的情況,提到之前透過衛生當局介入,但制度運作不暢順,未來希望透過工務部門以制度解決。

但大量個案是滲漏水不是很嚴重、涉事業主不配合的情況,政府構思是透過專業機構、專業人士先做檢測,受影響業主有檢測報告可到法院興訟或仲裁,涉事業主不去則等同認同檢測報告,要承擔後果,比如斷水、罰款或其他法律效果。至於處理滲漏水相關案件是以仲裁或司法訴訟制度,政府態度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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