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非法外之地 侵犯私隱可屬刑事
律師:未成年亦要擔責
【本報消息】司警昨日公佈一宗涉嫌網絡欺凌事件,四名中學生涉案。大律師施麗君指出,社交通訊軟件流行,雖然為分享資訊和發表言論帶來便利,但使用不當可能觸犯法律。呼籲青少年切勿因一時貪玩以身試法,影響一生。
網傳屬加重情節
施麗君指出,近年經常發生網絡欺凌事件,如透過社交網絡或通訊軟件發佈未經當事人同意的照片或個人身份資料、惡意誣衊他人等,除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行政違法被科處罰款外,亦可能觸犯刑事犯罪並留有案底。
她表示,如未經當事人同意,意圖侵入他人的隱私生活,以相機拍攝或洩露他人肖像,即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觸犯“侵入私人生活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兩年徒刑。若透過互聯網廣泛傳播則屬加重情節,刑幅上下限均會提高。此外,被害人亦有權提出民事索償,以獲得財產和精神損害的賠償。
可被採教育監管
施麗君補充,根據澳門刑法規定,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亦即僅可刑事處罰年滿十六歲或以上人士。但即使未滿十六歲,不代表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年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若犯罪,將被依法採取教育監管措施,輕則警方警誡,重則須接受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一個月至一年、或被收容於少年感化院至少一年。措施紀錄會載於“未成年人特別紀錄證明書”中,有別於一般的“刑事紀錄證明書”(“行為紙”),僅在特定情況才可查閱紀錄。
未滿十二歲的未成年人違法,則須被採取社會保護措施,如向未成年人或其家人提供社會和心理教育輔助、將未成年人交予收留院舍等。
她呼籲青少年日常行為應謹慎,切勿因一時貪玩罔顧法律,否則一旦觸犯刑法被定罪,將對自己前途造成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