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駕駛累己累人
第六十七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昨天剛剛結束,精彩賽事吸引不少觀眾觀看。不過在比賽過後,大賽車賽道又會變回公共道路。作為駕駛者,在道路上必須遵守法律所訂定車速限制,切勿如賽車般風馳電掣,務必小心駕駛,否則易生意外,累己累人。
在澳門,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車輛行駛最高車速有限制,駕駛者必須嚴格遵守。根據規定,輕型汽車在道路上一般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六十公里,重型汽車為每小時五十公里。至於電單車方面,輕型電單車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四十公里,一般重型電單車則為每小時六十公里。
除一般道路最高車速限制外,在一些特定路段,駕駛者必須留意特別車速限制。例如澳門大學河底隧道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五十公里,友誼大橋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八十公里等。有關路段會設有適當的信號標誌,駕駛者必須遵從該等標誌所顯示特別車速限制。至於行經非為特定路段時,駕駛者便須遵守一般最高車速限制。
根據法律規定,當駕駛時超過最高車速限制,就會被視為“超速”,在法律上屬刑事違法行為,視乎車輛的種類和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速度限制每小時多少公里,所科處處罰有所不同,一般最高可科處罰金一萬元,甚至會被禁止駕駛(即停牌)一年,如屬累犯者更會被科處更重處罰。
此外,假如因超速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更會被追究“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過失殺人罪”等刑事責任,可被判監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九十八條,《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條,《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第六條,以及《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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