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須釐清責任
主事立法會多年的行政長官賀一誠上任後,新一屆政府在法制建設、立法統籌及提案進度上,明顯提升。一些影響民生、多年來裹足不前的法案終見出台。包括沿用廿多年的《防火安全規章》終於修訂,取而代之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日前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將進入細則性審議,有望填補現時制度與執法的缺陷,打破民間沒有形成自我保護及行動的防火文化。
本澳近年多宗火警,凸顯樓宇消防系統維護及監管的隱患,尤其去年廣福祥花園大火,消防撲救困難,大廈消防設施不足等。事件雖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熱度過後,不少大廈的消防設備、走火通道長期阻塞、部分僭建霸佔公共地方等現實問題,依舊沒有解決。幾場火警,根本未有喚醒居民的防火意識。
現行《防火安全規章》於一九九五年實施至今,條文落伍,難以適應當今社會發展。尤其近年來高層樓宇的數目大幅增加,在土木工程領域,城建密集,酒店豪宅互攀高;新廈向高發展,增加救火難度;新穎建築的消防標準可能超過法律規範,舊樓卻消防設備不足或根本連一個滅火筒也沒有。僭建、霸佔公共地方等現象普遍,也增加逃生難度。
現時防火設備違規檢控屬於工務局,致使消防局於日常巡查中,即使發現違規,亦不能主動執法,只能通報工務局處理。結果是政府每每交代質詢時,只列舉消防局的巡查次數及通報數字,從未見工務局交代後續執罰數據。到底是人手不足,抑或程序複雜而難以開立卷宗?外界無從得知。
如今,新法建議清晰工務局與消防局的執法權,與非法工程有關的,屬於工務局權限;與消防安全及其餘問題相關的,均屬消防局職權,做法回應了社會長年的訴求。但對於將來倘有的責任問題,到底在於小業主、管委會、管理公司,抑或是承包的消防公司?現時大廈沒有強制驗樓,能否設強制設立及更新消防設備制度?現時舊樓的佔用公共地方問題又如何解決?凡此種種,都需要在細審法案時一一釐清。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