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程訂立合同擬納消保法
境外經營個案將轉介當地消費組織
【本報消息】消委會執行委員會主席黃翰寧回覆議員梁孫旭關於線上帳戶和虛擬物品權益的書面質詢時表示,買賣虛擬物品及提供線上服務,屬新興消費模式中的遠程訂立合同的形態。“消保法”法律工作小組建議在法案中規範遠程訂立合同的內容,包括消費者的資訊權及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
資訊權解約權
黃翰寧稱,若進行買賣虛擬物品及提供線上服務的經營活動為澳門經營者,即有關消費法律關係是於澳門訂立時,將適用“消保法”法案建議的內容。其中,在向消費者提供資訊權中,法律工作小組已在法案建議引入訂立遠程合同前,經營者須使用相應的電子途徑以清楚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合同所需資訊,尤其包括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及合同履行模式的內容。同時建議引入消費者可享有自由解除合同權利,消費者可在訂立合同之日起計七日內向經營者提出解除合同,且無須說明理由。
違者行政處罰
“消保法”法案亦建議,一旦經營者沒有遵守法案所規定的形式要件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有關合同將視為無效;法案亦加入行政違法的規定,建議對違反在遠程訂立合同中提供資訊規定的經營者,行政當局可科處相應的行政處罰。法案建議的上述規定,可更全面保障消費者作出決定前取得足夠及清晰的資訊,以更好選擇合適的商品及服務。同時,行政當局亦具職權監察經營者有關遠程訂立合同的規定的遵守情況,以加強相關規定獲遵守的程度。
此外,在討論“消保法”法案的過程中,已考慮加入防止格式化合同濫用的規定,要求清楚及準確訂定合同的一般條款,以及不在個別化合同內加入造成消費者損失的嚴重失衡條款,以加強消費者經濟利益的保障。如進行買賣虛擬物品及提供線上服務的經營者屬境外經營者,消委會可將個案轉介至已有簽署合作協議的當地消費者組織。
關於網上帳號和虛擬物品的繼承問題,黃翰寧引述法務局表示,按照《民法典》規定,所有屬於死者的財產,原則上都可被繼承,且並沒有限制財產的存在形式,即有形或無形的財產均可成為繼承標的。但亦作出例外規定,包括按死者的意願,其可放棄的權利應隨其離世而消滅,該等權利便不會成為繼承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