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投資有風險?
去年十二月十二日,“蓮花壹號項目”債券正式發行及在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上市,成為首筆本澳公開發行的債券。有別於以往只能對一些外地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券進行投資,本澳債券市場的發展,吸引本澳投資者開始留意債券投資產品。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四三三條及續後條文、第三二/九三/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澳門的法律體系早已存在債券的概念、發行條件及監管機構的權限等相關規定;去年,澳門金融管理局亦行使第一四/九六/M號法令核准的《通則》第九條,以及《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六條所賦予的權限,制訂《公司債券發行及交易轉讓管理指引》及《公司債券承銷及託管業務指引》,上述兩項指引對債券的發行、交易、轉讓、承銷、託管等問題作出細節性的規定。
但即使存在法律、法規確保債券發行及交易的合法性,但投資有風險,債券亦不例外,債券投資者可能需要面對違責/信貸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通量風險、通脹風險、事件風險等。
例如: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當中涉及以信貸違約掉期(CDS)為標的的金融衍生工具,屬高風險金融投資產品;許多市民由於忽略銷售條文,以為迷你債券和普通債券均屬保本及低風險的投資,結果便遭受嚴重損失。
在投資債券前,投資者應審慎考慮自身的投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衡量自身對債券投資是否具備專業分析及評估;而投放資金的知識水平能力,更需要衡量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財產結構和心理質素去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切忌被“高額利息”、“確保回本”所吸引,盲目進行債券投資行為。
倘若投資者不清楚自身的能力,則建議透過在澳門提供債券託管服務的銀行、金融公司或其他獲許可的金融機構,深入了解債券投資,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在可承受的範圍內進行債券投資。總括而言,任何投資均須了解風險及量力而為,債券亦不例外。
澳門在金融、債券市場的發展上,筆者認為政府可以加強債券監管制度方面的宣傳,加強投資者對於澳門市場的信心;簡化在澳門發行債券的程序,去吸納更多公司在澳門發行債券,以擴展澳門債券市場;及引入快捷便利的爭議解決機制。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理事長澳門註冊大律師 曾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