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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
第B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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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中國實際情況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中國實際情況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憲法系列文章(十二)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巿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十二),歡迎市民閱覽。

現行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這些條文指明了我國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採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是指國家政權機關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組織的原則和方式,包括國家政權怎樣產生、國家職權如何劃分、國家機關關係如何等內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是在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九四○年一月毛澤東提出:“中國現在可以採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並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一九四九年《共同綱領》和一九五四年以後的歷部憲法都有明確確認。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在“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上。其基本內涵是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它負責,受它監督。可以把我國的國家職權分解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憲法規定的由人民代表大會直接行使的職權;一部分是經憲法授權給行政、監察、審判和檢察等其他國家機關行使的職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在國家機關運作中居於核心位置,其性質是國家權力機關,其行使的職權是那些足以體現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根本性意義的國家權力,如制定修改憲法和法律以及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執行,任免監督國家領導人和地方領導,決定國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務、審查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地方建設計劃等。

其他國家機關從屬於人民代表大會,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三權分立的根本區別。在議會內閣制國家,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投票迫使內閣集體辭職,作為反制,國家元首可以根據內閣建議解散議會。在總統制國家,國會通過的法律送交總統簽署,總統可以拒絕簽署。在我國,全國人大既不能被國家主席或國務院解散,其通過的法律也不能被國家主席拒絕公佈。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並是有十四多億人口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地區、各民族和各界別的文化程度、生活水準、思想素質和各自所從事的職業差異極大,方方面面都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和社會代表。我國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不超過三千名,省級人大代表不超過一千名,自治區、聚居的少數民族多的省還可另加百分之五。工人、農民、知識分子、解放軍和婦女、歸僑都有適當比例的代表,人口最少的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目前,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按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實行間接選舉。人民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和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其選出的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種適合中國實際情況、能夠體現各階級、各階層和各民族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並切實吸收他們的代表參加國家管理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人民代表大會通常每年只舉行一次會議且會期不長。除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外,其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設有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由人民代表中的一部分常務代表組成,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這也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同於西方議會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

(由法務局約稿刊登)

王 禹

2020-11-16 王 禹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82617.html 1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中國實際情況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