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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
第A08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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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陸擬訂“台獨”分子清單

台防務部門網站昨日發佈,昨日有大陸解放軍運八反潛機和運八技術偵察機共兩架次進入台西南空域巡航。圖為台防務部門發佈的運八技術偵察機同型機照片。

港媒:陸擬訂“台獨”分子清單

【香港中通社十五日電】據《大公報》今日引述“權威渠道”消息指,為有力打擊島內外“台獨”勢力,大陸有關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台獨”頑固分子清單,對那些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的頑固分子,及其金主等主要支持者,採取嚴厲制裁等有效措施,包括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及《刑法》、《國家安全法》有關“分裂國家罪”等條款繩之以法,終身追責。

維護國家領土完整

《大公報》引述相關法律條文說明,二○○五年三月十四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該法第三條指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該法第十三條強調,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陸迎頭痛擊“台獨”

《刑法》第一百○三條對“分裂國家罪”作出了具體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針對“台獨”勢力的頻頻冒險挑釁,大陸方面正在祭出不同類型的懲戒措施,拿出相應工具,給“台獨”分裂勢力迎頭痛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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