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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4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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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部門人員投訴上級須具名

黃顯輝

保安部門人員投訴上級須具名

三常會委員質疑如何銜接廉署等法規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續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文本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擬投訴他人,尤其投訴其上級時需具名,否則構成違反忠誠義務。有委員關注文本為何強調投訴上級時需要表明身份識別資料?匿名投訴有關人員除了違反忠誠義務外,保安部門會否處理匿名投訴?涉及廉政公署的法律法規容許匿名投訴,有委員關心新增條文如何與廉署等法律銜接?倘是向廉署、檢察院等部門投訴,保安部隊人員是否需要具名才能投訴?希望政府解釋。

文本建議新增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有義務向有需要的市民提供所要求且屬其能力範圍內的一切協助或資訊,但法律禁止者除外。有委員認同立法原意,但關心具體如何執行。認為“其能力範圍內的一切協助或資訊”較為概括,希望政府解釋,讓保安部隊人員能夠恰當地履行義務又不違法。有委員關注保安部隊人員有否足夠配備及時回應市民需求。

毋須禁參加工會

文本提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尤其不應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該等團體開展的任何活動。委員指行文所指的“工會性質”是按《工會法》成立的團體抑或是現行保障勞工權益的團體,希望政府澄清。雖然現行的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已有相關條文,但現行法律是針對軍事化人員,建議文本針對的是保安部門人員,認為兩者性質不同,要求毋需一樣,質疑維持特別義務是否合適。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爭取於下周完成審議餘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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