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完善地方債發行機制
【中新社北京電】中國財政部公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不斷完善地方債發行機制,提升發行市場化水平;科學設計地方債發行計劃,維護債券市場平穩運行;優化地方債期限結構,合理控制籌資成本;加強地方債發行項目評估,嚴防償付風險;完善地方債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促進形成市場化融資約束機制;規範承銷團組建和管理工作,合理匹配權利義務。
利率反映項目差異
財政部要求,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債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強化市場化意識,按照市場化、規範化原則做好地方債發行工作,積極推動地方債市場發展。地方債採用招標或承銷方式發行,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參考地方債收益率曲線合理設定投標區間,不斷提升地方債發行市場化水平,杜絕行政干預和窗口指導,促進地方債發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區差異和項目差異。
財政部要求,地方財政部門合理選擇發行時間窗口,適度均衡發債節奏,既要保障項目建設需要,又要避免債券資金長期滯留國庫。財政部將統籌政府債券發行節奏,對各地發債進度進行必要的組織協調。
地方債上限三十年
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規定,地方債期限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七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允許地方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到期還本、提前還本、分年還本等不同還本方式。年度新增一般債券平均發行期限應當控制在十年以下(含十年),十年以上新增一般債券發行規模應當控制在當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含百分之三十),再融資一般債券期限應當控制在十年以下(含十年)。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專項債券期限與項目期限相匹配。
財政部還要求,地方財政部門嚴格專項債券項目合規性審核和風險把控,加強對擬發債項目的評估,切實保障項目質量,嚴格落實收支平衡有關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每月二十日前披露本地區下月地方債發行計劃,在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二十日前披露本地區下季度地方債發行計劃。
地方債存續期內,應當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披露對應項目上一年度全年實際收益、項目最新預期收益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