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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第B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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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公司三次行政違法被釘牌

不認同房局批示上訴至中院敗訴

地產公司三次行政違法被釘牌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甲為房地產中介人。一六年三月三日,房屋局長批示,以甲沒有於法定期限內將僱用房地產經紀及終止其勞務聯繫的事實通知房屋局,決定向其科處五千澳門元罰款。同年八月四日,房屋局長再批示,以甲自僱用房地產經紀X的事實發生之日起經過約一年才將事實通知房屋局為由,決定向其科處五千澳門元罰款。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房屋局長批示,以甲舉行股東大會議決更改公司章程並變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但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發生變更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房屋局為由,決定向其科處五千澳門元罰款。甲已繳納上述三項罰款。

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房屋局長批示,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與《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規定,甲已三次因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行政違法行為被科處罰款,視為不具備獲發給及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從業要件當中的“適當資格”,決定依職權註銷其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甲針對上述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聲稱被上訴行為存在法律解釋的錯誤。行政法院審現案件後認爲根據法律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解釋法律的錯誤。故此,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行為。

上訴人仍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裁判上訴。

中級法院審理後指出被上訴的決定正確,並以與被上訴決定相同的理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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