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全幣種信用卡
2020年11月11日
第A06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華年達不認同法官委聲明

華年達

案件待判可能參與審判者不宜評論

華年達不認同法官委聲明

【本報消息】法官委員會日前發出聲明譴責律師公會理事會主席華年達。華年達接受本報專訪時重申,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可能已違反《司法官通則》第二十五條的謹言義務,其即使沒有評論該具體的土地案,亦有對該案作出言論。反問“是否意味終審會推翻之前判決?”、“如果是政府勝訴,岑會否公開提及?”

今年十月十四日,岑官於司法年度開幕式中指出,前段時間法院公佈的有關百年前政府徵用私人土地卻未作登記而被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特區和市政署作出返還並賠償損失的案件,特區政府正是基於透過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對《民事訴訟法典》的修改,可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華年達早前受訪時則認為,岑浩輝違反了《司法官通則》,因他很明顯、具體地指出某宗特定的案件。

或違通則第廿五條

法官委員會指出,岑浩輝在演講中,既沒有涉及有關案件的實體法律問題,更沒有就案件判決的對與錯發表評論,根本不構成違反《司法官通則》規定的法官不得作出與案件有關的言論或評論,並對華年達提出譴責。華年達則不認同有關聲明,並再次引用《司法官通則》的第二十五條,批評岑官不應提及有關個案。

《司法官通則》的第二十五條指出:一、司法官不得作出與案件有關的言論或評論;但為維護名譽、使其他權利或正當利益得以實現者除外。二、依據上款規定作出的言論不得違反司法保密或職業上的保密,且須預先獲得法官委員會或檢察長的許可。

華年達認為,岑浩輝提及的案件不涉為維護名譽、使其他權利或正當利益得以實現者,亦相信其沒有獲得法官委員會或檢察長的許可,不應是《司法官通則》所指的例外情況。即使岑浩輝沒有對案件作出評論,但已經發表了對案件的言論,即政府在敗訴後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

中級法院在今年九月十日就有關案件作出裁判。檢察院和民政總署(市政署)分別在九月二十三日及九月二十八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華年達指出,現時案件尚在待判階段,即岑浩輝有可能參與案件的審判。從這個角度而言,一個審判者更不應對案件作出任何言論。華年達稱,曾有司法官私下向其表示贊成華的有關觀點。

非每案可訴至終院

華年達認為,岑官表示政府可以就案件提出上訴,“是否意味終審法院有可能推翻一審與二審的結果?”“是否意味着只有上訴至終審法院才能得到真正公平的判決?”遺憾地,據現時的法律,並不是每一宗案件都能上訴至終審法院。強調這對司法官團隊而言不是一件好事。

至於法官委員會指出,華年達的言論明顯蓄意曲解、不實解讀及錯誤定性了岑院長有關之演講內容等。華年達並不認同,直言是只不過單純引述岑的說話,沒有加入自己的解讀。

法官委員會宜擴員

另外,法官委員會的成員共有五名,包括:終審法院院長,並由其擔任主席;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兩名社會人士;由法院司法官選出的兩名法院司法官。華年達稱,該會的五位人士中有三位是司法官,且數目十分少,認為他們既是監督者,亦是被監督者,期望增加法官委員會的人數。問及應增加至多少?華年達說沒有具體數字,若未來有機會修改,會再提意見。

2020-11-11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81507.html 1 華年達不認同法官委聲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