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車經大橋入內地管理徵意見
【本報消息】省公安廳九日發佈《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公告,徵求意見稿提出今後澳門機動車在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入出內地,停留期限不得超過牌證有效期,每次入境後在內地連續停留不得超過三十天,每年在內地累計停留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徵求意見期為十天。
每人可申請一車
廣東省公安廳日前發佈徵求意見稿提出,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有關便利澳門機動車入出內地的要求,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草擬《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意見稿提出,辦法適用於臨時入出廣東且僅限在廣東省行駛的持有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的澳門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不包括臨時入境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活動的澳門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澳門機動車是指在澳門登記並領取有效牌照,車長在六米以下且座位數不超過九座(含駕駛人座位)的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
澳門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為本人登記持有的一部澳門機動車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澳門機動車所有人須為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向珠申請臨時牌
符合申請條件和標準的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海關、邊檢等部門申請辦理入出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及駕駛人備案手續,向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電子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方可進入廣東行駛。
澳門機動車須經大橋口岸入出內地,車輛通關時,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澳門機動車首次入境前,應當按規定向海關、邊檢等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及駕駛人資訊資料備案。
入境車不得轉讓
澳門機動車經大橋口岸進入內地後,未經海關等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返回澳門,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澳門機動車在內地發生被盜、損毀或者滅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立即向海關、公安機關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途徑提交意見
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並在本月十九日前通過回饋。
提出意見建議的相關途徑包括:一是郵箱gat_gaoj@gd.gov.cn;二是將意見用信函方式郵寄至:廣州市白雲區尖彭路388號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車管處,信函上註明“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三是將意見傳真至020-36243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