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食材不要用!
一般人認為“民以食為天”,可見“食”對人們的生活相當重要。其實,應以“食以安為先”才正確。
食品安全問題近年受到世界各國重視,當中使用過期食材生產食品的事件更備受關注。市政署過往亦曾多次在飲食場所或食品工場等地方,查獲涉及使用過期食材生產食品的個案。那麼,在澳門使用過期食材生產食品,究竟需負甚麼法律責任呢?
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特區政府已於二○一三年制訂了《食品安全法》,該法律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風險的預防、控制和應對措施,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制等事宜,均作出明確的規範。
對於使用過期食材生產食品的問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生產經營該法所定的食品(包括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以及不當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等),因而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例如經專家鑑定食用有關食品會對人體造成危險),將觸犯“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可判最高五年監禁,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如果引致食用者身體完整性受傷害,則對行為人科處的刑罰,為對該情況可科處的刑罰,刑罰的幅度下限及上限均加重三分之一。此外,即使上述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並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也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科處五萬至六十萬澳門元罰款。
由於市政署負責監察對《食品安全法》的遵守情況,如市民遇到有關食品安全的問題,可致電市政署的食安專線(二八三三 · 八一八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二○一三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