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豐銀行原董事長一審判死緩
【中新社濟南六日電】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六日通過其官方微博對外披露,該院當天公開宣判被告人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案。法院一審判定蔡國華依法應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院經審理查明: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被告人蔡國華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在恒豐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恒豐銀行經濟損失共計八點九億餘元(人民幣,下同)。
二○一四年至二○一七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恒豐銀行公共財物,共計一千○一十八萬餘元。
二○一五年至二○一六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恒豐銀行四十八億元資金以信託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二○○六年至二○一七年,蔡國華利用擔任中共沾化縣委書記、煙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八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十一點八億餘元(其中十點七億餘元係未遂)。
授意員工違規放貸
二○一七年,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項目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卅五億元,給恒豐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蔡國華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蔡國華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依法返還、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蔡國華的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