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知多少
民法中經常提及“法律行為”,那麼何謂“法律行為”呢?其實,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很多事情,例如買賣、租賃房屋、贈與禮品等,都已經涉及“法律行為”了。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為了發生民法上的法律效果,透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為。“意思表示”則是指一個人將自己內心的想法,通過他的外在行為表現出來。例如:甲表示願意以五千元將手錶賣給乙,而乙表示願意以此價錢購買該手錶,那麼,買賣手錶的合同就成立了,這個買賣合同就是一個法律行為,會產生法律效果,即甲有義務將錶交給乙,而乙有義務向甲支付五千元。所以,作出“法律行為”最重要是有“意思表示"。
那麼,當事人如要作出意思表示,應該透過甚麼方式作出?
意思表示的方式
原則上,作出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方式是自由的(例如口頭、書面等,正如上述買賣手錶的例子,雙方透過口頭作出“意思表示”,合同就可以成立了,當然透過書面亦無不可),但如果法律要求必須用特定形式,例如法律要求買賣樓宇合同必須要以公證書作出,如果沒有遵守規定,那麼,買賣樓宇的行為就會無效了。
法律行為的類型
法律行為有多種,當中包括以下幾種較為常見的分類:
一: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單方行為是指基於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作出授權;雙方行為是指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訂立買賣合同;多方行為是指多個當事人追求一致的目標的行為,例如三個朋友訂立合夥合同。
二:生前行為和死因行為。前者是指當事人生前發生效力的行為,例如買賣、委任。後者是指當事人死後發生效力的行為,例如遺囑。
三: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前者是指雙方當事人要取得對方的利益,必須要付出相應代價。例如樓宇買賣,賣方須移轉所有權,買方要支付價金。後者是指僅由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無須付出任何代價,例如甲將一個不動產贈送給乙,或者甲將一輛汽車借給乙使用。
由此可知,文章開首提及的買賣手錶合同的例子就是一個雙方、生前、有償的法律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二一一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