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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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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討論修內部保安法案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首次審議《修改〈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

陳澤武(右)、黃潔貞。

二常會討論修內部保安法案

予保安司長任民防聯合行動指揮官職責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首次審議《修改〈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會後表示,是次法案修改五條條文,均為技術上調整,委員會下一次會議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解釋。

閉門會議約半小時,陳澤武及黃潔貞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整部法律只有二十多條條文,是次修改條文不多,內容亦不太複雜,故是次會議時間較短。

特首指定者除外

陳澤武稱,此法案是配合八月通過的《民防法律制度》,最重要是賦予保安司司長聯合行動指揮官的職責,令制度更完善。法案建議如內部保安威脅的嚴重程度導致須動用多個實體時,經行政長官批示啟動聯合行動,並由聯合行動指導官領導和指揮;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但行政長官另有指定者除外。

修保安體系名稱

此外,法案亦是配合現正於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審議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因配合基本法,不應再使用“軍事化人員”的名稱,故對法案原來的“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在此法案第十三條內部保安體系一次過修改,改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

陳澤武提到,立法會顧問認為整個法案只有二十多條條文,而是次修改五條條文,且很多提述亦有作修改。包括更改部分保安體系組成的公共機構的名稱,比如港務局改為海事局、民政總署改為市政署等,關注法案通過後能否整部法律重新公佈,待下次會議提問政府。

至於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修改〈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時,有議員認為應整部法律一併修改,被問到可行性?陳澤武表示,是次會議無討論此問題,但有議員表達相關意見。至於他個人則認為無問題,該議員可待政府列席會議時再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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