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通則
二○二○年八月,第15/202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下稱《私校通則》)在立法會獲得通過並在行政長官簽署後,將於二○二一年九月生效。
與二○○六年的《綱要法》、二○一二年的《私框》兩部特區成立後的教育法律,又或二○一五年後的《課框》和《基力》等學校課程法規相比,《私校通則》的立法過程從醞釀到頒佈的一段時間,社會尤其教師參與討論的程度略顯不足,究其原因可能與其內容相對與教師課堂教學及其專業發展直接聯繫較少有關。但作為澳門回歸後繼《綱要法》、《公校教師職程》和《私框》後第四部以法律形式頒佈的《私校通則》,其對澳門非高等教育持續發展同樣具有里程碑式意義。
與世界其他地區不同,澳門私立學校在澳門基礎教育的地位始終扮演着一個重要角色。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私校大多扮演補充或替補角色,與公校比較其規模或數量上都處於邊緣地位。相反澳門的私立學校不但承擔了絕大多數學生接受教育的任務,也需要配合行政當局落實免費教育、義務教育、課程改革等教育政策的推行。因此,“私校公助”成為了澳門教育制度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教育制度差異中較突出的環節,而《私校通則》及其他相關政府與私立學校關係的法律法規,成為了政府規範、支持、監管私立學校的制度基礎。
參考澳門立法會網站可見,《私校通則》於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提請立法會進行立法,並於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引介法案共於同日獲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並交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分析意見。經一年半左右的討論,法案最後於二○二○年八月二十日完成細則性討論後經行政長官簽署,於八月三十一日刋登政府公報。
法案二○一八年提請立法會的理由陳述文件所述,規範私立教育機構的法規當時適用於特區成立前經一九九七年修改的第38/93/M號法令。特區成立後,尤其二○○六年《綱要法》實施後,已逾二十年的原法規顯然已不能適應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因此,教育行政當局早於二○一三年及一四年即就有關法案的修訂進行了兩輪的公開諮詢工作,整理諮詢意見並深化細化法案內容後啟動立法程序。
的確,《私校通則》在諮詢至立法頒佈後的一段時間內,所引起的討論及關注都不及《綱要法》、《私框》和課程改革相關法律法規。《私校通則》的立法基礎是是按《綱要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與私立教育機構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的有關事宜,由專有法規訂定。”因此前線教師及社會,對涉及私校具體運作及其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並不容易提出具體意見,但這並不代表與教師和家長毫無關係。
《私校通則》在制度上明晰了辦學實體和校董會權責;訂明校董會的組成;指出校長和學校機關的設置和職務內容;明確了學校人員的登記規範;規定了學生的註冊、出勤、安全,以及學校收費等內容。其實都與教師和家長息息相關,也是確保私立學校辦學目的的公益性、辦學行為的合法性和辦學過程透明性重要的制度保障。
(制度建設 · 二)
一 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