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原則
——憲法系列文章 (十)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巿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十),歡迎市民閱覽。
法治是當代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憲法原則。法治是“法的統治”的意思,是治國的一種原則和方法,是指法律權威高於統治者權威,以法律為依據而不是以統治者意志為依據治理國家。古希臘的亞里斯多德提出,“法治優於一人之治”,“法律是最優良的統治者”,“法治應包含兩種意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最早確認了法治原則,“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全國人民都有權親自或經由其代表參與法律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憲法至上、權力制約監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法律須有明確性和公開性、政府也要守法等,是法治原則的基本內容。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一九九九年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明確將“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第五條。憲法序言第十三段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十三條第二、四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治不同於法制,但法治必須以法制為基礎。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條第(二)、(三)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第一百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九八二年憲法明確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國家發展目標。
二○一一年我國宣佈已經形成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治的核心就是憲法至上。堅持憲法確立的法治原則,就是要堅持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動搖,堅持憲法至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樹立和維護憲法在國家生活中的至高法律權威。
王禹
(由法務局約稿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