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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8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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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汽航保障基金上訴

不認同傷者有過錯及賠額過高等

終院駁回汽航保障基金上訴

【本報消息】一鐵騎士沒有“打燈”切線撞到另一鐵騎,導致對方司機身體四成傷殘。初級法院判處肇事者罪成,判囚一年三個月,准予緩刑,並由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向傷者賠償九十三萬多元。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及肇事者不服上訴中院,經判決後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仍不服,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合議庭裁定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與交通意外肇事人就賠償不承擔連帶責任,駁回上訴。

被吿魯莽轉線肇事

案情顯示,甲於一四年某天駕駛重型電單車載着乘客沿南灣大馬路左車道行駛,方向由大堂斜巷往水坑尾街,乙駕駛另一輛重型電單車沿同一方向的右車道行駛。甲在沒有亮轉向燈下,突然將車從左車道轉往右車道,以便在街道中央缺口處調頭往殷皇子大馬路。因甲沒有留意乙的來車,致使乙收掣不及撞向甲的電單車,並連人帶車跌倒地上受傷。

事故導致乙右側脛骨平台骨折,右前膝有一長七厘米的疤痕及右膝關節僵硬,需十二個月康復或多需三十日動手術取出固定針。意外已使乙長期患病及身體嚴重受傷,亦不排除或留有右膝關節活動障礙的後遺症。

改判被吿負責維修

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被告甲觸犯一項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以及判處第二(民事)被請求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向被害人乙支付九十三萬八千四百七十八元二角澳門元的賠償及利息。被告與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裁定被告的上訴敗訴,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部分勝訴,改判其中八千澳門元的電單車維修費由被告承擔,並下調了醫療費、醫藥費和交通費的賠償金額,其餘維持原判。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主張認定乙當時以高於每小時一百一十公里的速度,即在兩秒內行駛了近六十一點二米,從而認定乙對意外發生有過錯。

合議庭指出,根據證據自由評價原則,法院不認定乙“行駛了約六十一點二米”,以及上訴人所認為的“兩秒鐘”,無論是捕捉到的畫面還是現場草圖都無法認定上訴人的主張。同時考慮到意外發生已認定確是被告的完全過錯,應裁定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傷害程度賠償合理

其次,關於對被告甲作出連帶判處,合議庭認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駁回了上訴人提出的請求,採取的解決方法更符合法律制度的文字和精神。合議庭指出,或許取得連帶判處是一個更實際的解決方法,也看不到存在免除意外真正責任人作出連帶判處的特別理由。然而,鑒於以上提及的制度,合議庭不認為被上訴的裁判有可指責之處。實際上,當存在多個主體時,債既可以是共同之債,也可以是連帶之債。若有多個債務人那麼規則是共同之債,因為《民法典》規定“債務人間或債權人間之連帶關係,僅基於法律或當事人之意思而產生時方成立”。本案不屬於連帶之債,因此,此部分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關於判處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支付賠償金額四十萬澳門元過高,合議庭指出,不論是產生自身體侵害的非財產損害還是財產損害(薪金損失屬此情況),都在上訴人的賠償義務範疇內。考慮到意外的類型,被害人遭受的傷害,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訂定的金額並不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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