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養女”存在同居兩性關係
鮑毓明被驅逐出境
據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中新社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督導組十七日通報鮑毓明涉嫌性侵韓某某案調查情況。經全面深入調查,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
本報綜合報道
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山東省煙台市公安局十七日發佈情況通報稱,經司法行政部門調查,美國人鮑某某在華期間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公安部決定對鮑某某驅逐出境。山東省煙台市公安局依法執行對鮑某某驅逐出境決定。
今年四月以來,媒體網絡報道鮑某某性侵“養女”,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山東及江蘇、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韓某某指控鮑某某性侵和媒體網絡反映的情況開展全面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組成了聯合督導組,對徹查該案工作全程督導。
韓某提供虛假證言
被控告人鮑某某,男,一九七二年六月出生,離異,美國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兩國律師資格,案發之前是煙台杰瑞石油服務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獨立董事,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因涉嫌強姦罪被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審。
控告人韓某某,女,戶籍地安徽省太和縣,自幼隨爺爺奶奶生活,二○一五年隨父母租住江蘇省南京市。戶籍登記出生日期為二○○一年八月,實際的出生日期為一九九七年十月。
調查發現,二○一五年三月,韓某某和其父親提供虛假出生證明和證人證言,申請更改出生日期。經查閱韓某某學籍材料和歷史檔案,詢問相關當事人和韓某某親屬、同學、鄰居等知情人,並結合韓某某骨齡鑒定結果,查明韓某某真實出生日期為一九九七年十月。
不能認定涉強姦罪
經深入調查,未發現鮑某某違背韓某某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韓某某發生性關係的證據。韓某某與鮑某某見面時已年滿十八周歲,不屬於法律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根據司法鑒定結論意見,韓某某具有性防衛能力和作證能力。韓某某關於被鮑某某使用暴力手段發生性關係的陳述內容及提交的有關物證,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
調查顯示,韓某某多次報案、撤案、對外尋求幫助,均與其和鮑某某産生矛盾或兩人關係出現問題相關,一旦兩人關係恢復或和好,韓某某即否認報警或者要求公安機關撤案。
調查顯示,在鮑某某、韓某某交往期間,韓某某行動自由,與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訊,未發現被鮑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訊自由的情況。在不與鮑某某共同居住期間,韓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學、生活,且在多次報警的同時,以交朋友為名結識其他男性並交往。調查未發現韓某某QQ賬戶被鮑某某控制和偽造聊天記錄的情況,未發現韓某某被鮑某某言語洗腦、實施精神控制發生性關係的情況。
綜合本案查證情況,鮑某某和韓某某存在同居行為和兩性關係,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違背韓某某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能認定鮑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鮑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韓某某的情況都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收養和被收養條件,且在自認為韓某某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以“收養”為名與韓某某交往且與其發生性關係,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社會譴責。
調查中發現的鮑某某涉嫌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