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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7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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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租賃爭議法院管

仲裁中心只能解決不高於五萬元消費爭議

中院:租賃爭議法院管

【本報消息】有房東以住客欠交約三十七萬租金為由,告上初級法院民事法庭,住客反指租約協定由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爭議仲裁中心處理糾紛。案件輾轉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該案並不涉及消費爭議,而是由租賃而產生的爭議,同時該仲裁中心只能解決涉及金額不高於五萬元的爭議,裁定初級法院民事法庭對案件有管轄權。

案情顯示,原告以被告欠交租金為由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判處被告支付三十七萬一千三百四十澳門元。被告在答辯中提出了澳門法院無管轄權的延訴抗辯,理由是原、被告雙方已就因涉案租約所產生的爭議的審理實體作出了協定:“如出現爭議,雙方同意交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爭議仲裁中心進行仲裁及適用澳門法律”。

初院審理時認為,原告提起的訴訟因違反案件應由仲裁庭審理的協議,故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典》規定,駁回原告針對被告的起訴。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指出,根據《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規定,該中心的標的是透過中介、調解及仲裁方式促進解決在澳門地區發生的,涉及金額不高於五萬澳門元的消費爭議。同時,該規章亦規定,消費爭議是指專門從事提供私用財貨及勞動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因上述活動而產生的民事或商事性質爭議。

然而,案中並不涉及消費爭議,而是由租賃而產生的爭議,因此,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將租賃爭議交由該仲裁中心解決。

再者,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也只能解決涉及金額不高於五萬澳門元的爭議,故此,考慮到案件利益值為三十七萬一千三百四十澳門元,即便仲裁協議是法律允許的,在本案中也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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