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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1日
第C05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依法治澳就要堅持行政主導

依法治澳就要堅持行政主導

依法治澳就是要依據特區的憲制治理。特區的憲制是由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不容挑戰,這是社會的共識。最近,就“一國兩制”下的特區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還是“三權分立”再起討論。在澳門也有立法會議員發表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言論,斷定特區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非議基本法體現行政主導體制規定由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專屬提案權,行政長官委任立法會議員的安排,以及行政與立法之間既互相制約,也要互相配合的原則。這些言論涉及到對基本法是否全面準確理解,是否有利於堅定不移實施基本法的重大問題,實有必要說清楚弄明白。我們判斷正確與謬誤的依據不是甚麼西方的理論,而是澳門特區的基本法。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

特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不是三權分立

第一,基本法是按行政主導原則設計政治體制。鄧小平先生針對主張採用西方三權分立來設計特區政治體制時明確表示,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現在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斷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起草委員會向全國人大所作的起草工作報告中明確,特區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特區的穩定繁榮為目的。既保持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特區情況的民主制度。以上事實清晰指出按“一國兩制”的要求、特區法律地位、吸收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這三個關鍵因素,設計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

第二,基本法的規定確立了行政主導體制。行政主導不僅僅是政治體制的原則,而且化為具體的制度,有法律的規範。首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在特區政治體制中的獨特地位。行政長官是特區的首長,代表特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特區其他機關既沒有這種法律地位,也不可能承擔這個責任。其次,基本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五條等條文賦予了行政長官極大的權力,以發揮行政主導的作用。如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行政長官負責基本法的實施。向立法會提出政府專屬法案,簽署或發回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解散立法會。委任立法會議員、法官及檢察官等。第六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領導的政府向立法負責,但不是全面負責,是一定範圍的負責。所以,行政長官在政治體制中的核心地位和權力主導是顯而易見的。

第三,採用行政主導體制符合特區的實際。特區的最大實際是實行“一國兩制”,特區是國家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和地方政府,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地方層面的政治體制,要保障中央對特區的領導,特區對中央負責,必須實行行政主導,通過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行政長官要對中央負責,行政長官就要有主導的權力。但在三權分立體制下,沒有一個機構可以代表特區做到對中央負責,這就決定了特區不能採用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過去澳門也沒有實行三權分立體制,而是實行總督制,也是基於澳門是葡國管治下的一個地方政治體制,與三權分立的政治理論均無關係。

第四,行政主導體制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證明是有效的。一方面,行政主導體制的運行,有利於中央管治權與特區自治權的有機結合。中央依據基本法規定,不論行使直接管治權,還是對特區自治的監督權,均得通過行政長官予以落實和配合。特區需要中央政府支援和配合的事項,也通過行政長官溝通解決。另一方面,行政主導體制的運行,既有利於提高政府的決策能力,提升行政效率,更好地為市民服務,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也有利於社會和政治的穩定,避免政治動盪,為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提供穩定環境的保障。澳門的事實勝於一切雄辯,制度的優劣由事實來說話,不是由空洞的說教來決定。

實行行政主導體制需要具體制度配套

第一,行政主導立法是行政主導體制中重要內容,是基本法的明確規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政府運作的議案只能由政府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這個規定就是要發揮行政在立法事務方面發揮主導的作用。將基本法的這一規定攻擊為“行政霸道”,既是對基本法的歪曲,也反映了對基本法規定的不尊重,與擁護基本法的要求背道而馳,離依法的法治精神相距甚遠。更露出否定行政主導的目的是意圖用三權分立取而代之的用心。

第二,行政主導既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置,依法行使職權,互相制約。同時,行政、立法和司法也要依法互相配合。將一個體制內各個主體之間的互相配合妖魔化加以反對,實在是不符合常理,不符合體制的要求。我們不能想像一個體制內的各主體之間只講制約,不能講配合或合作,這個體制還能是健全的嗎?還能正常運行嗎?就像一個人的五臟六肺各有各的作用,但終究是需要互相配合的,否則,一個人怎麼能健康生存呢?法國的狄驥在《憲法學教程》中指出,議會制主要取決於國家兩個組織機構——國會和政府,在國家活動中的緊密合作,取決於它們為了互相約束而對對方施加的影響。所以,政治體制內的互相制約和互相合作是共存的兩個方面,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互相否定。行政主導的體制就是體現了這樣的要求。一味反對合作,為反對而反對,實質是對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破壞,大家應該保持警惕。

駱偉建

2020-09-11 駱偉建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68995.html 1 依法治澳就要堅持行政主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