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昨續審議消保法
街頭上門推銷擬七日冷靜期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日上午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消保法”新工作文本。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消保法”建議在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如街頭推銷及上門推銷而簽訂的合同,消費者享有七日內可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七日“冷靜期”)。另外,法案明確現金券及禮券亦適用“消保法”。
區分商業場內外
會議昨上午十時舉行,何潤生會後向傳媒表示,由於“特別合同”章節內容過多,故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和非經常性銷售活動兩項內容分拆出來,各自獨立成章。前者定義為在經營者的商業場所以外地方(或經營者沒有具體的商業場所),與消費者訂立的合同,如街頭推銷及上門推銷。非經常性的銷售活動,如展銷會,雖屬商業場所以外合同的一種,但作另外規定。
政府解釋,把非經常性銷售活動區別於商業場所外的考慮主要有三:一、兩種消費關係存在本質上的差別,對於街頭推銷及上門推銷等,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面對經營者或其僱員突如其來的推銷行為,會構成一種壓力,容許在未有深思的情況下便倉卒作出消費決定,因此應讓消費者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
參展設預先通報
二、非經常性銷售活動,考慮到消費者進入會場是其自願性的消費意向,但參展商可能屬於外地企業或沒有實體店,故為保障消費者及使消委會能有效執法,故設定預先通報機制,即主辦方需事先向消委會通報參與展銷會的公司、聯絡電話及提供的產品等資料;若沒有主辦方,則由參展商直接向消委會申報資料。三、與推動會展業發展的政策相配合,不施加太多不必要的限制。
何潤生稱,展銷會設有預先通報機制,當出現消費糾紛時,如貨不對辦,消委會可跟進,但不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美容、健身合同屬預繳式消費,對消費者有更高保障,並享有七天冷靜期。
另外,政府吸納委員會意見,明確現金券和禮券適用“消保法”,日後消費者維權將視乎該種券是屬於商品或服務、使用的情況,按照具體個案作分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