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辦學實體校董會校長權責
私校通則明年九月生效
【本報消息】教育暨青年局訊:第十五/二○二○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已於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及辦學實體的轉換等事宜。
為全面落實第九/二○○六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相關規定,改進對教育的領導和學校的內部管理,依法規範學校辦學的行為,致力形成政府與辦校團體間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範有序的辦學體制,特區政府在現行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八/九十三/M號法令《私立教育機構通則》的基礎上,制訂《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文本,文本經過多年的諮詢和討論,吸納社會各界尤其是教育界的寶貴意見。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的主要內容包括:
訂定校董會的權責、組成及運作模式等具體原則。辦學實體任命校董會成員,制訂校董會章程,設立校董會,確保校董會根據法律及其章程運作,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
釐清辦學實體、校董會與校長的角色和權責。辦學實體獲批給執照開辦學校,確保學校符合法律及其章程規定所需的條件運作,並就學校運作及學校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所作的行為承擔民事和行政上的責任。校董會須向辦學實體負責,秉承辦學實體的理念,從宏觀角度引領學校發展,監督學校運作。校長由校董會任免,並向校董會負責,執行校董會的決議,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
成立危機專責小組
規定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的專責小組,制訂安全守則和監察措施,建立學校安全管理機制,保障學校所有使用者的安全。為確保校園危機或突發事件的適時跟進,訂明當發生該類事件時,校園危機管理專責小組須作出必要的處理,以及於事件發生後及時且不遲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教青局。
以“中止執照”及“註銷執照”規範學校中止或終止運作的情況,並訂定“提供就學支援”的規定。當學校中止或終止運作,在有需要時,教青局會向學生提供必須的支援,確保其就學。
訂定“暫時行政介入”的規定,為保障學生的利益,如學校出現特定的狀況而影響其正常運作時,教青局可以直接或藉第三人暫時介入學校的運作。暫時行政介入期間,教青局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學生的利益。
訂定“轉換辦學實體”的規定,並考慮到轉換辦學實體的過程中,為保障學校人員的就業、減少對學生的影響,以及維持學校的穩定運作,規定新辦學實體繼受原辦學實體與學校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及義務,但兩辦學實體於轉換前約定有關員工繼續在另一學校為原辦學實體提供服務者除外。
訂定不牟利學校須遵守的規定,以及規定不牟利學校在全部註銷執照前,辦學實體不可移走申請開辦學校時投入的學校財產,以及學校開辦後所增加的學校財產,並且該等財產必須用於學校本身。
將處罰分為主處罰和附加處罰,並在處罰制度中加入“公開處罰”條文,加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以及辦學者和公眾的守法意識。
加入“勸誡”條文,對履行義務時存在不合規範的情況,給予糾正機會,而不科處針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限期前成立校董會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將於二○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而該“通則”生效前已在運作的學校,須最遲於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成立符合要求的校董會,並向教青局提交校董會章程及被委任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為配合該法律各項規定的實施,教青局現着手開展相關的工作,確保《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有效和妥善實施,完善教育管理和監督機制,為學校教育的可持續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