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牌車入琴珠海訂細則
【本報記者廣州二日電】廣東《公佈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辦法》九月一日實施,規定對於入出橫琴行駛的澳門機動車要實行總量控制,其申請條件、標準由珠海市政府根據國家和廣東的有關規定,以及口岸通行的能力、道路交通流量等情況,商廣東省公安廳和駐珠海海關、邊檢等部門制訂,報廣東省政府批准並且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後再實施。
琴工作生活可申請
廣東省政府最新公佈的《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辦法》,第一條是為貫徹落實《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和《粵澳合作框架協議》,規範對澳門機動車入出珠海市橫琴新區行駛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新區監管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關於澳門機動車輛入出橫琴的協定》、公安部《關於推行公安交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群眾企業六項措施的通知》(公交管〔二○一九〕四六五號)等的相關規定,制訂有關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澳門機動車,是指在橫琴工作、生活的澳門居民,以及在橫琴投資的澳門商戶(含在澳門的境外商戶)所擁有的九座(含)以下的澳門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
第三條申請入出橫琴行駛的澳門機動車,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述的申請條件和標準,經過珠海市政府指定的機構審核後,向公安、海關、邊檢等部門申領臨時的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辦理相關手續,車輛的行駛範圍僅限於橫琴。
申請三工作日辦理
第四條,對於申請入出橫琴行駛的澳門機動車,由珠海市政府指定的機構實施准入審核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牌證發放及境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駐橫琴口岸查驗單位實施進出境備案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管理,並通過聯繫配合機制,推進綜合管理。
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服務管理窗口,便捷辦理澳門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五條,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規定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如實申報並提交有關證明、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對符合規定的車輛和申請人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一年有效多次入出
澳門的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內,車輛可以多次入出橫琴行駛。有效期屆滿後需繼續入出橫琴行駛的,申請人應當在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屆滿前將車輛駛離橫琴、返回澳門,並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