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放火金腰帶
中新網有“亳州警方發佈《懸賞通告》,內容是:‘疑索錢不遂殺害嬸嬸,皖十六歲的少年涉案潛逃’。”此之謂“後生可畏”。
從這件事,我聯想到很多殺人的事,如《春秋公羊傳 · 桓公十一年》:“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為也。”當然殺嬸這個少年之所以殺嬸,不必查問原因,都知道是為了“自生”、“自存”。別人死好過自己死,正如曹操説的:“寧使我負天下人,莫使天下人負我。”曹操殺過不少人,不必細表。
殺人,並不像宰雞殺鴨,不但有違法紀,而且良心上總過不去,所以“君子不為也”。不過那亳州少年,只是個可畏的“後生”,百分之百不是“君子”,他只有十六歲,應屬“小人”之類。《水滸傳》第十回有句話:“殺人可恕,情理難容。”是的,殺嬸者只有十六歲,粵人慣説:“有怪莫怪,細佬哥唔識世界。”所謂“唔識世界”,就是“不知天高地厚”,殺人雖可恕,而情理難容。正因為“情理”,推翻“可恕”之罪,罪而至於“難容”的程度,可謂罪大惡極。《史記 · 高祖本紀》:“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與父老約,而誌諸《史記》,當然是大事,而法僅三章,第一章就是“殺人者死”。依此推斷,亳州少年,更是死罪難饒。
我又想起粵俚有句話:“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整路冇屍骸。”是否如此?現實告訴我們,這是千眞萬確的事。這句俚語本來是反映社會的黑暗面,原意是控訴社會罪惡。但細想,這句話很有問題:“殺人放火”原是罪大惡極,然而所得到的不是懲罰,反而是獎賞,而且是“金腰帶”的厚奬。
修橋整路,方便行人,善舉也。建造七級浮屠,尚稱之為善舉,何況是修橋整路。然而所得的“果報”,竟然是“冇屍骸”,那麼這無疑告誡人們:“善事莫為”。禮崩樂壞的社會,“修橋整路冇屍骸”,確有此事。
冬春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