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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2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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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業務法硏解決租霸

陳澤武(左)、黃潔貞。

酒店業務法硏解決租霸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政府建議另一涉及酒店外場所牌照的制度引入解決“租霸”條文,酒店內的“租霸”則仍在研究如何處理。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期望十月立法會復會後有新文本,爭取年內送到大會表決。

酒店外場所有例管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表示,餐飲業界尤其是業主長期被“租霸”困擾,當租約結束餐飲牌照仍然有效,租戶不肯取消牌照或轉給業主,理論上業主不能將舖位租給新客戶經營別的業務,直至牌照取消為止,導致舖位無法出租。業主需與租客“講數”,或新租客想做餐廳便要付“頂手費”。

該法案將來與規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的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一同生效,分別規範酒店內和酒店外的場所。政府建議在法令中增加“證實承租人喪失佔用場所的權利”內容,換言之業主能證明租約結束可申請取消餐飲牌照,以解決“租霸”問題。

用詞標準誰判斷?

法案原亦有類似內容,當業主通知旅遊局租約結束,旅遊局有二十日時間通知承租人答辯,如無答覆則取消牌照。陳澤武稱,新法案取消了相關內容,旅遊局代表解釋,因為酒店內的租戶很多是跨國公司,通知答辯要花不少時間。酒店外的租客多數在澳門,較容易通知。政府代表承諾會研究如何處理酒店內的“租霸”。身兼餐飲業聯合商會會長的陳澤武提到,酒店內的“租霸”較少,機制相對完善。

法案有些用詞需要斟酌,例如場所服務人員接待顧客時尤其不得以欠教養方式說話、使用冒犯或不恰當用語或語言,緩慢地或以不適當方式回應顧客投訴或要求等。但何謂“欠教養”難有客觀標準,是由客人抑或旅遊局人員判斷?

細寫罰重未必合用

陳澤武稱,委員認爲法案部分條文寫得細、罰得重,如瓷器或玻璃破損罰款一萬至三萬元;不准在食品操作或準備區,或食品儲存區吃東西、吐痰,連咳嗽都不能。廁所內須有一次用紙巾、手烘乾機,以及其他必不可少的個人衛生用品,如有違反便罰一萬元,對食物攤擋或輕便飲食場所等小商號會否太重。政府接受建議引入勸誡條文,對非累犯、不影響衛生等情況,經勸誡後糾正則不處罰。

酒吧、舞廳內若設有餐廳,法案允許未滿十八歲人士在餐廳營業時間光顧。委員會留意到如餐廳營業至深夜,未成年人可否入場?政府表示會仔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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