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六歲刑事違法的責任
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即使作出刑事違法行為,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這是否代表他們無須負上任何責任?閱讀下面的資訊,即可找到答案。
在《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和《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中,已分別對作出違法行為的未滿十二歲以及年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訂定了一系列可採取的措施。今日,我們為大家介紹《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對年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的違法青少年所定的八種教育監管措施。當中,除第一種“警方警誡”措施由治安警察局命令採取和執行之外,其餘的七種措施則由法官經考慮每一個案的違法行為的性質及嚴重性、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等因素後,從中選用最適合的措施命令執行。
一、警方警誡
由治安警察局的專責小組在違法青少年的父母、監護人等面前,嚴正指出青少年行為的不法性以及不正確的地方,並警告如有再犯,可能會導致的後果,例如會面對被施行其他更嚴厲的教育監管措施等。
二、司法訓誡
由法官嚴正警告違法青少年,指出所作行為的不法性、不正確之處及其後果,並鼓勵他們要以適當的方式及負責任的態度融入社群生活。
三、復和
在徵得被害人的同意下,召集違法個案所涉及的人(包括違法青少年、其父母、被害人及其家人等)舉行復和會議,目的是協助違法青少年不再作出不法行為,使他認識所作行為的不正確之處、真心悔過、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在復和會議中應透過協商,定出青少年所須作出的行為,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或作出補償,又或為非營利機構作社會服務等。
四、遵守行為守則
這是一項跟進和指導措施,目的是使違法青少年日後的行為符合社群生活的基本法律規範及法律價值觀。行為守則包括:不得前往某些場合、地方,不得與某些人士為伍,不得飲用含酒精的飲料等。遵守行為守則的期間最短為三個月,最長為一年。
五、社會服務令
由法院命令違法青少年向公共實體或非營利的私人實體提供服務,從而自我反省、改過自新。社會服務令的時數最短為二十小時,最長為二百四十小時,且應在一年內完成。
六、感化令
是對違法青少年執行一項個人教育計劃,當中應包含法官對青少年所定的符合其需要的活動,以及對青少年的父母、監護人等設定若干義務。感化令措施的期間最短為六個月,最長為三年。
七、入住短期宿舍
違法青少年必須在短期宿舍(現時有勵青及勵新中心)內留宿。日間可外出工作或學習,但必須於指定時間返回宿舍。入住期間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一年。
八、收容
收容是八種教育監管措施中最嚴厲的措施。當青少年作出違法行為(例如販毒),且其他教育監管措施對他並不合適時,法官可命令將其收容在少年感化院。收容的期間,一般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三年。但是,法律亦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收容期間會較長,其中一種情況為:違法青少年作出可科處最高限度超過八年徒刑的犯罪的事實(例如: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可處二年至十年徒刑,當中刑罰的最高限度是十年,即超過了八年),則收容期間最短為三年,最長為五年。
由此可見,對於十六歲以下青少年違反法律規定,可適用不同的制度及措施,但不管是採用哪種措施,最終目的都是要讓青少年能夠從中明白之前所作的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從而矯正陋習,培養出正確的人生價值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二/二○○七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及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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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