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記者案下周判
【香港中通社廿八日電】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刑事恐嚇一名報館記者案,法庭早前裁定表證成立,控辯雙方廿八日於西九龍法院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定於九月三日進行裁決。
控罪指,黎智英於二○一七年六月四日在維多利亞公園音樂亭附近,威脅《東方日報》記者X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令他受驚。
黎智英否認一項刑事恐嚇罪。控方曾傳召事主X、事主的精神科醫生,以及事主同事Y作供,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黎智英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指,事發時維多利亞公園正在舉行公眾集會,記者有權攝影及錄影,事主X在拍攝時保持一定距離,無任何威嚇黎智英的行為。若黎智英不滿應一早離開,認為黎智英是在未受挑釁的情況下發表恐嚇言論。
辯方質疑事主作供的可信度,指他恆常去信律政司,希望黎智英被定罪。控方則指,事主在作供時表明想做誠實的證人,認為事主供詞並沒有任何誇大及修飾。
控方續表示,對於黎智英解釋“我實搵人搞你”是通過申請禁制令、找律師及報警等途徑,但他並未循法律途徑解決事件,證明他有意圖恐嚇記者,辯解只是為了自圓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