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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9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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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介所業務法三常會簽意見書

黃顯輝(左)、崔世平。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簽署《職業介紹所業 務法》法案意見書

職介所業務法三常會簽意見書

僱員服務費擬訂上限設退還減費機制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簽署《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從政府提交的最後文本反映,委員會的意見及立法會顧問團的技術意見大部分獲接納。

黃顯輝表示,法案篇幅較大,共六十一條條文,法案建議明年三月十五日生效。委員會較關注法案兩方面內容,一是職介所收費的問題,法案建議職介所可向僱主及僱員收取服務費,對於收取僱主的服務費,職介所需預先訂定收費表;向僱員收取服務費則設有上限,規定不能超過僱員勞動合同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且有關費用僅可於勞動關係建立六十日後方可向僱員一次性收取。法案亦增設退還及減收服務費的機制。

二是法案禁止職介所向逗留在澳門的非本地居民或外僱提供職業介紹的業務,否則即屬違反法案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意見書指出,為進一步加強對外僱輸入的管理,委員會審議法案期間,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聘用外僱法〉》法案,規定“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取決於其已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提案人認為透過有關措施,並配套此《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的生效,將進一步完善外僱的輸入及管理制度。

團體訴求交全會議

此外,有外僱及其關注團體去年向立法會提交請願書,提出職介所不應向僱員收取費用等七項訴求,有關請願人士認為法案內容與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條文有所抵觸。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回應,請願人士提出的有關公約不適用於澳門特區,且職介所向僱員收服務費亦非首創,鄰近地區亦有類似制度。委員會把政府立場陳述於意見書內,並把分析後的請願報告書作為法案意見書的附件,一併交立法會全體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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