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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4日
第B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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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原則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原則


——憲法系列文章(六)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巿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六),歡迎市民閱覽。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既是對我國近代以來革命成果的偉大確認,也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原則。憲法序言第四自然段指出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序言第五自然段指出一九四九年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主權是國家的根本構成要素。國家的主權歸屬是憲法的首要問題,即國家是屬於誰的?誰是國家的主人?在近代以前,從來是一切權力屬於君主。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朕即國家”、“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就是君主主權原則的流露和表現。一五七六1年法國博丹提出了主權的概念,認為“主權是凌駕於公民和臣民之上的共同體所有的最高和絕對的權力”,從而在理論上區分了國家與君主。歐洲三十年戰爭結束後在一六四八年簽署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確立了近代以來國家主權至上的國際法原則。十七和十八世紀的英國霍布斯、洛克與法國盧梭等啟蒙思想家,根據社會契約論與自然權利說,相繼討論了國家與主權問題。尤其是盧梭將訂立社會契約進行政治結合而形成的人民整體意志稱為“公意”;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是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的,只能屬於人民;個人服從“公意”,既是服從人民主權,也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從而系統論證了人民主權學說。人民主權學說推動了美國獨立和法國大革命,在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宣言》和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中得到了明確確認,後來隨著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和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傳播於世界各地,成為普遍實行的憲法原則。當代一些即使實行君主政體的國家,如日本和西班牙,也明確承認人民主權原則。

一九四九年《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一九五四年以後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當然也包括國家的最高權力屬於人民,即實行人民主權原則。我國將國號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由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定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稱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憲法還規定和強調“為人民服務”思想,如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29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第76條第2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其核心就是要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民主理想。憲法第2條第2、3款還指出我國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兩個途徑。一個途徑是人民通過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另一個途徑是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如憲法規定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在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國有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等。

(由法務局約稿刊登)


王  禹


2020-08-24 王 禹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65329.html 1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原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