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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4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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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指引碼頭貨運作業安全

海事局向內港碼頭及船務公司代表講解

告示規範碼頭貨運作業及船舶安全的條件

海事局聯同海關定期巡查

船上必須配置符合規定的消防和救生設備

當局指引碼頭貨運作業安全

【本報消息】海事及水務局訊:海事及水務局聯同海關日前為內港多間碼頭公司及船務公司組織講解會,介紹新發佈有關貨運碼頭及船舶安全操作指引的告示,提升業界的作業安全意識及應急能力。

為有效規範靠泊在貨運碼頭躉船的作業安全條件,加強船舶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海事及水務局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頒佈了第三/二○二○號告示,加強監管碼頭貨運作業。第三/二○二○號告示旨在對貨運碼頭和船舶安全的操作制訂指引,規範靠泊在貨運碼頭協助起卸貨物船舶的作業安全流程、安全管理、安全設施和應急預案。

有關告示規範靠泊在貨運碼頭協助起卸貨物船舶的作業安全條件,例如必須裝設適當的安全圍欄、照明及劃定作業區域;規定作業的人員應有合適的個人防護衣物和裝備;用電必須滿足安全規範等。船舶靠泊准照持有人也應在吊運作業前,對現場和設施安全檢查及風險評估;督促作業人員熟悉作業工序和安全要點;採取措施預防工作意外發生。

告示也明確規範,當船舶設有專為船員住宿而配置的居住艙室時,才可安排屬於該船的船員或持有登船特別准照的人員在船上住宿,其他人士不得在船上住宿。

告示也規定,已獲批准靠泊的船舶准照持有人,應在告示生效起計的三十日內,即九月十八日前,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應急預案,內容須包括應急措施、通報機制及緊急聯絡人資料,加強在發生意外事故或遇上惡劣天氣時的應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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