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的意義
“家”的意義究竟是什麼?為什麼要結婚?大家還記得結婚當時一句“我願意,永遠照顧你一生一世”的承諾嗎?不過,人始終善忘,婚姻誓言有時會被一時衝動所掩蓋,我們時不時就聽到,有些夫妻初則口角,慢慢演變成家暴,最終家也散了。所以,請停止家暴行為,回頭想想家的意義,家暴不單止是錯,更構成犯罪。
何謂“家暴”?根據《預防打擊家庭暴力法》規定,家暴是指對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而“親屬關係”包括:因婚姻、直系血親或姻親(例如自己和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或孫子女、岳父岳母、女婿媳婦)及收養而建立的關係;因處於共同生活下的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姻親(例如自己和同住的兄弟姐妹、堂或表兄弟姐妹、姐夫或舅母)而建立的關係。
至於“等同關係”的人,包括: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的關係(事實婚);前配偶之間的關係;有共同的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人之間的關係(例如既非夫妻也不存在事實婚的男女朋友有了子女);監護或保佐關係;不屬於上述的親屬或等同關係,但在共同生活下,照顧或保護未成年人、無能力的人或因年齡、懷孕、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特別脆弱的人的情況(例如家務助理)。
請注意!家暴行為,一經定罪,一般可判監一至五年,但如果家暴是在法律所規定的情節下實施或引致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甚至死亡,則最高可能被判監八年、十二年或十五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