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柱銘等阻警查手機覆核待判
【香港中通社十三日電】香港警方早前取得東區裁判法院手令,調查“禍港四人幫”之一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五名“攬炒派”的手機內容。該五人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裁判官手令。此案十三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結,預計本月內出裁決結果。
早前,李柱銘等十五名“攬炒派”被控於去年八月至十月期間,涉及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多項罪名。今年六月,代表李柱銘、何俊仁、單仲偕、楊森及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五名被告的律師曾指,警方早前透過律師向被告人發出搜查手機的手令,稱搜查令在七月三日開始有效,並指明將於七天後解封手機。
七月,該五名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禁止警方執行此項搜查令。申請方曾表示,認為手機搜查令範圍太寬,完全沒有限制搜查範圍,包括是否與控罪相關、或是否在被控罪名涉及的時間範圍內。申請方還提到,警方在檢取手機兩個月後才申請手令,又在沒有搜查的情況下就已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等於完成調查,可見手令沒有執行需要及合理性等。
案件審結當天上午,兩方在法庭上答辯。何俊仁及楊森有到庭旁聽,李柱銘、單仲偕和區諾軒則沒有出現。辯方聘請了大律師參與法庭辯論;控方則是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的大律師,代表香港警方和東區裁判法院。
控方與法官都提到,基於實際需要,很多時候手令申請都必須在受查者不知情的狀況下提出,並在所有能搜到的材料中挑選與調查有關的內容。
控方表示,執法人員難以指明搜查手機哪些資料,而辯方事後可檢視執法人員有無取得不涉及案件的資料,可以就此採取法律行動,認為執法人員也自覺明白只可搜查案件相關內容。
控方指出,若在申請手令時進行雙方聆訊,一定要展示有關證據,認為這會破壞警方調查,影響調查完整性及效率。
控方認為,在本案中警方已額外承諾,在取得手令後再封存涉事手機七天,以待當事人決定是否提出法律行動,而裁判官亦對手令設立屆滿日期,還強調為行動需要,法庭不應對警方的調查範圍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