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法律制度與港澳地區有別
律師倡設課程助灣區執業
【本報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澳律師灣區執業試點,中區社諮委、大律師麥興業認為,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制度始終與港澳地區有別,一般居民會較憂慮港澳的律師是否具備充分能力及法律知識去處理內地民商事案件委託,畢竟內地市場龐大,涉及爭議金額往往較高。若要讓港澳律師在內地執業,國家必須要設置內地和港澳三地比較法課程,導師組成方面亦應該由三地具經驗學者擔當,以讓港澳律師更準確地認識到三地法制異同,有助港澳律師在內地執業。
麥興業表示,有關考試方面亦應有別一般司法考試,畢竟考生在其居住地本身已經是執業律師,因此考試不宜採取國家司法考試標準或模式,亦不宜要求熟背內地法律條文作為其一標準。
訴訟委託人與受託律師之間原則上應有充分信任基礎,因此一旦港澳律師能夠為其客戶在內地提供法律服務,港澳居民會更有信心將案件或糾紛交託予其信任律師,有助鞏固港澳居民往大灣區發展信心,亦助於三地民商活動、文化漸趨融合。
會否受雙重監管
麥興業認為,澳門律師行業是自由職業,具完全獨立性及技術自主性,且對客戶資料負有不受時間限制的保密義務,一旦在內地從事律師行業,要考慮到現行中國法律與澳門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包括律師行業職業道德規範,會否因此產生義務衝突,更需要明確解決港澳律師在內地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會受內地及香港、內地及澳門的機關雙重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