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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2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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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工作者可市場購保

現被視為自僱者 勞工保法不適用

自由工作者可市場購保

【本報消息】議員林玉鳳曾提出書面質詢,關注自由工作者的界定及勞工保險等基本保障。勞工局長黃志雄回覆時表示,現時法律並沒有強制自由工作者投保的相關規範,但本地保險市場上已有多種產品供選擇。

黃志雄指出,根據《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規定,在任何行業提供服務之勞工,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以確保僱員因工作產生的損害獲得有效保障。然而,對於自由工作者,由於相關人士並不具有僱員身份,故並不適用上述法令的規定。但本地保險市場上已有其他保障個人疾病或人身意外的商案保險產品,且保費亦有多種選擇,可供自由工作者按其自身條件,或視乎提供勞務情況的需要,單獨或以團體保險模式購買,以加強對自身的保障。同時,金管局可按需要協調保險業界與自由工作者團體溝通,探討以市場運作方式為相關人士提供更切合其需要的保險產品。

至於本澳自由工作者的界定及相關統計問題,黃志雄引述統計局表示,自僱人士是指在參考期內以個人或合夥形式做生意,且沒有聘用任何全職僱員之人士,但可以由無酬家屬幫工或其他合夥人提供協助。凡符合上述定義的自由工作者會被歸納為自僱人士。去年就業調查結果顯示,本澳有一萬二千二百名自僱人士,主要從事批發及零售業和運輸、倉儲及通訊業。此外,由於就業調查公佈的資料是按受訪者的正職作分類,因此不包括以兼職形式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自由工作者。

至於會否在日後制訂的“工會法”中設置職業工會等問題,黃志雄表示特區政府會持續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並結合社會的實際情況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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